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月4日表示,按照规定,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此言一出,即时引来大量争议,“救命钱也需纳税?”成为了不少人心中一个无奈甚至愤怒的疑问。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于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对此说法存在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而不是“救命钱”。举例来讲,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支出为200元,这200元是不能作税前扣除的,需计征个税,这一笔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公司后则获得被保险资格,无论生病与否均不予退还;但若某人不幸得了癌症,医疗费用共20万元,假设基本医疗报销7万,而大病医保承担余下的13万中的10万,那么这17万的赔偿则是俗称的“救命钱”,这笔钱是不计税的。
不少网友将计税的税基理解为赔偿的“救命钱”而非实际上的保险金,确实是误读,但正是这种本能的误读,恰恰反映了当下民众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普遍不满及税重背景下的明显痛感。一方面,即使中国堪称已实现96%的基本医保覆盖率,但无可否认的是,医保缴费水平偏高而保障水平偏低,至今未能完全实现跨省报销;我国社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足15%,而在发达国家基本都占到42%以上,其中,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更是有待提高,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尤其在大病医保方面制度还很不完善,一人大病全家致贫的例子比比皆是,李克强也曾在去年承认“大病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国税收繁重已是公认事实,尤其是价内税高企让民众对隐藏的税收极度缺乏安全感,税重、自由裁量权大与透明度低令“万万税”成为民众心中的焦虑来源,对税收二字极为敏感,此前对“月饼税”的抵制亦源于此。当对医疗保障的不满与对税重局面的敏感叠加,这样的误读几乎是理所当然的,这并不只是专业知识结构或是国税局的表述问题,而是积累已久的怨气爆发使然。
况且,即使只是保险金需计征个税,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有人把国税局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分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并认为前者应予免税而后者需要征税。实际上,是否为商业保险界线并没有那么明确,在去年8月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是鼓励当地政府授权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医疗保险服务的,半年来对商业保险公司的招标一直在推进,若政府购买的则免税而自行购买的则需纳税,似乎亦不尽合理。
再者,我国现在仍是基本医疗保险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而国际经验显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商业保险均十分完善,形成完整的互补局面,社会保障的效率方能提高,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对商业保险的购买应该予以鼓励,商业医疗保险亦需得到国家立法与税收方面的支持。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在税前列支,而美国亦有某些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而在我国,目前关于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亦无相应的税收鼓励进行配套。
对于“救命钱”征税问题,民众确实存在误读,但却从侧面反映出对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大病医保以及税重局面的不满。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正因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更应以法律明确给予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大病医保税收鼓励,决不能以“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为由,将大病医疗保险金纳入计征了事。
(原标题:[社论]“救命钱”征税遭误读,商业医保应予税收鼓励)